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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政府工務局,建築工程專業工程項目承攬商加強查核機制

 

發文單位:新北市政府工務局
發文字號:新北工施字第1102508004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01228

 

新北市政府工務局,建築工程專業工程項目承攬商加強查核機制

 

主旨:有關本市辦理「建築工程專業工程項目承攬廠商加強查核機制」一案

             ,111年1月1日起實施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。

說明:

一、依據建築法第54條、营造業法第25條、本府建築物監造·施工計畫書及

    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本局1101117日新北工施字第1102220914號函

    辦理。

二、為落實專業分工並提昇本市建築工程施工品質,針對本市建築工程如有

    依營造業法相關規定委託專業營造業施作專業工程項目,除應依營造業

    法辦理開工登記及完工註記外,承造人應就有轉交專業營造業施作之工

    程項目據實填寫「專業工程項目委託專業營造業施作情形表」,並於申

    報施工計畫時檢附,期間如專業工程項目承攬廠商有異動得於申報放樣

    及竣工勘驗時一併報局備查。

三、相關規定如下:

()营造業法第8條規定:「專業營造業登记之專業工程項目如下:一、鋼構

工程。二、擋土支撑及土方工程。三、基礎工程。四、施工塔架吊装模板工

程。五、预拌混凝土工程。六、營建鑽探工程。七、地下管線工程。八、帷

幕牆工程。九、庭園、景觀工程。十、環境保護工程十一、防水工程。十二

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增訂或變更,並公告之項目。」。

()營造業法第25條第1項規定:「綜合營造業承揽之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

,除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者外,得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,其轉交工程之

施工責任,由原承揽之综合营造業負責,受轉交之專業营造業並就轉交部分,

負連帶責任。」。

()营造業法第42條第1項規定:「营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,應將該工程登記

於承揽工程手冊,由定作人簽章證明;並於工程竣工後,檢同工程契約、竣工證

件及承攬工程手冊,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()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

。」

()建築法第54條第1項規定:「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,

於六個月內開工;並應於開工前,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,連同姓名或

名稱、住址、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,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。

()新北市政府建築物監造、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略以:

「施工計畫書應載明事項及內容如下列:()工程概要。()施工品質管制計

畫。()全衛生計畫。()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及拆除計畫書

四、隨函檢送「專業工程項目委託專業營造業施作情形表」1份供參。